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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永住许可及归化入籍中连续居住要件的补充说明!

 连续居住的定义:持续在日本居住生活,不长时间或经常性离开日本。
 
以下情况不属于 “连续居住”的范畴:
 
1. 无再入境许可的情况下离开日本,并失去你的在留资格。
2. 在你离开日本的时候,你的在留卡已经过期。
3. 单次离开日本超过三个月的时间。
4. 一年内离开日本超过一次,累计离开日本超过四个月以上。
 
在上述的情况下,你的连续居住期有很大可能将被清零,你必须再住满10年才能申请永久身份。
 
在日本居住10年并以工作或身份地位类在留资格连续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并不意味着你只需要在日本生活10年。无论你在日本生活了多长时间,你都不能仅凭 “家族滞在”或”留学”等不可工作的在留资格申请永住。
 
 
“连续居住”是否中断的标准是,一次出境的天数约为3个月(90天)以上。如果一次出境时间超过三个月(90天),则很可能不被视为”连续”。事实上,由于海外商务旅行、海外代表或暂时回国生子,许多人似乎离开日本超过三个月。如果你连续三个月离开日本,你很可能会从头开始再次累计居住时间。
 
此外,即使一次出境时间少于三个月,如果一年内多次短暂出境,并离开日本超过150天,则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非”连续居住”的状况。